文化革命造反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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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元梓谈聂元梓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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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Admin 周三 三月 27, 2013 1:51 pm

聂元梓谈聂元梓的“罪行”

实事求是地看聂元梓的“罪行”

作者:聂元梓 文章来源:乌有之乡

[编者按]下面是节选自《聂元梓刑事申诉状》的主要内容,从中可以看出“文革”结束以后在提倡法制时期并没有真正地坚持法治精神,重新确立“实事求是,解放思想”的思想路线之后,并没有真正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在给一些人平反了过去的冤假错案之后,又荒唐地制造出了新的冤假错案。这个案例是比较典型的。将这个案情披露出来,供一切严肃认真的学者和法律工作者研究思考,从中总结出经验教训来,为今后我国坚持“依法治国、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做主”的政体改革提供建议。同时,我们也希望有关工作部门认真对待这个问题,切实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为历史上和当下的一切冤假错案甄别平反,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自己的实际贡献。

申诉人:聂元梓(一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女1921年2月27曰生,河南省滑县人。1937年7月参加革命,1938年入党。从事毛主席主席等人的机要情报工作,及前方地方党委工作等,曾在延安中央党校学习,解放初被评为行政12级,后任北京大学哲学系党总支书记,校党委委员。

文/化/大/革/命中,任北京大学校文革主任,北京市革命委员会副主任,中共九届中央侯补委员。

1968年8月19日,军宣队、工宣队进校,当日交权解散校文革,停止一切活动。因江青在1968年3月27日宣布杨(成武)、余(立金)、付(崇碧)为反革命集团的十万人大会上讲:“……聂元梓谁的话都不听,叫她反右,她反左,破坏毛主席的伟大战略布署。”随即,我被隔离审查、批斗、劳改失去人身自由8 年多。

“文革”结束,又因“文革”初期犯有错误,1978年4月1日关押在校,19曰被逮捕入狱。于1983年3月16日,北京市中级法院开庭宣判,据法院中刑字第1436号《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称:《在“文革”初期,积极追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参与推翻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阴谋活动,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干部、群众,已构成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诬告陷害罪》。判刑17年,剥夺政治权力4年。在服刑后期,1986年10月16日被假释直到期满。

《判决书》称:“在庭审中,被告人聂元梓供认了部分事实,但不承认是犯罪。”是属实的。刑满恢复人生自由后,公安局派出所还跟踪到2000年。经申诉人认真学习了宪法和法律,特别是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进一步确认:在“文革”初我有过错,但是,我没有犯罪。《判决书》认定上述罪刑,是没有事实根据的,是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的、是完全错误的。经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03条、204条和《司法解释》第274条、276条的规定,提出刑事申诉。

(一)、众所周知,无产阶级***是***主席亲自发动,亲自领导的。依照1966年中共中央的《五•一六通知》、八届十一中全会《十六条》的决定和 “最高指示”,发动起来的。我们七人响应党中央关于“反修、防修”号召的大字报,是针对校内的问题,是贴在校内的。***主席指示公开发表后,事态才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地在全国范围内的群众运动轰轰烈烈的展开了。因此,“***形成的这种灾难,首先是***主席和党中央决定及领导的错误,申诉人只是执行的错误。文/化/大/革/命若论罪行,就犯罪学言之,首犯是毛主席主席,主犯是中共中央和中央文革,但是法庭不追究首犯、主犯的刑事责任只追究申诉人执行错误的刑事责任,是不客观、不公正的,是违反宪法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

(二)、《判决书》认定:申诉人“在文/化/大/革/命初期,积极追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参与推翻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阴谋活动……”是没有事实证据的,既不符合实际又不符合历史。

众所周知“文革”初期,林彪是副统帅,是党章规定的接班人;江青是中央文革第一副组长,被称为文/化/大/革/命的旗手;他(她)们都是无产阶级司令部的领导成员。那时,谁反对林彪、江青谁就是反革命,这是人所共知的不争的事实。

在“九•一三”事件和党的十次代表大会(1973年)前,根本不存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而且“文革”初,1968年我已被他(她)们隔离审查,失去了人身自由,我怎么能去积极追随两个不存在的反革命集团呢? 《特别法庭判决书》不顾事实,硬把申诉人和他(她)们捆绑在一起,是没有道理的,是违法的。

(三)《判决书》认定:“1966年11月15日江青等人密秘派聂元梓去上海“造反”。到上海后,聂元梓单独同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张春桥密谈”等。但是, 1981年125曰最高法院以特法字第一号的《特别法庭判决书》对此没有认定,故北京中级法院《判决书》的认定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况且申诉人去上海串连,是***主席布置的,不是江青指派的。《判决书》时而认定申诉人“阴谋夺取上海市委领导权”,时而认定申诉人“要求中央改组上海市委”,相互矛盾,不能自圆其说。1967年“一月夺权风暴”,是毛主席主席和党中央号召的与申诉人无关。

(四)、《判决书》认定:“文/化/大/革/命初期,在被告人聂元梓篡夺北京大学领导权期间,北京大学校系两级领导干部、教授、讲师200余人被诬陷为“黑帮”、 “走资派”、“资产阶级反动学术权威”与事实不符。据《北京大学纪事》第643、644页称“1966年6月1日晚,中共中央华北局,中共北京新市委派以张承先为团长的北大工作组进驻北大。6月4日凌晨召开大会,吴德做报告,宣布停止北大党委工作,由工作组代行党委职权。铁证如山,是工作组篡夺了北大的领导权,不是申诉人篡夺了北大的领导权。校系两级领导干部、教授、讲师是工作组进校后即开始被诬陷为“黑帮”、“走资派”、“资产阶级反动学术权威”的,而且陆平等人是工作组开始关起来批斗,劳动的。根据《北京大学纪事》记载“从1966年6月1曰到26日工作组时期,全校各级干部,教师被揪斗人数已达 230人”。这时已开始给被揪斗人挂牌子,载高帽,坐“飞机”,游街等污辱人格的行为。

筹建北大校文革是毛主席主席在八届十一中全会中接见时,当面指示要我负责的。同年8月4曰,中央文革一些领导人在北大全体师生员工大会上宣布撤消工作组,成立校文革,领导文/化/大/革/命。在王任重亲自领导下,经过民主选举,我被选为北大校文革主任的这是正当的,合理合法的。我没有篡夺过或参与篡夺过任何人或任何单位的领导权。《北京大学纪事》记载“从1966年8月30日至1968年8月18曰校文革时期,被关押批斗的各级干部,知名学者及师生218人(其中一部分是接受工作组时期关押的人)比工作组时期少12人,从1968年8月19日到10月22日宣传队时期,共揪出集中管理,批斗够敌我矛盾的542人,比校文革时期多324人。”据说:文革中北大自杀的共64人,宣传队时最多40多人,工作组时期次之,校文革时期最少,由此可见始作俑者是工作组,登峰造极者是宣传队,第三才是校文革。但是,不仅不认定工作组,宣传队犯罪,而认定申诉人犯罪,属出入人罪,是不公平的,是法制国家不允许的。

(五)、《判决书》认定:“1968年4月7日,在被告人聂元梓指使下,在校内制造了‘反革命小集团’冤案……至使多人受伤,其中邓朴芳下身瘫痪,终身残废”。事实证明,邓朴芳“下身瘫痪,终身残废”与申诉人无关。据《北京大学纪事》记载“1968年8月19日军宣队进驻北大后,从此北大的一切权力,特别是领导文/化/大/革/命的权力,统统归宣传队行使”。全校学生各班都派有两名宣传队员具体领导。我开始被审查批斗。据《我的父亲邓小平‘文革’岁月》记载:“8 月末的一天,是令我们铭心刻骨的一天。邓楠回来告诉我们,哥哥因不堪虐待,不愿再受凌辱,趁看押的造反派不注意时跳楼以示最后的抗议”。跳楼前,邓朴芳留下一封信。铁的事实证明:邓朴芳跳楼至残,发生在宣传队进校十天以后。《判决书》硬是把它提前到4月7日,提前了4个月又20天。关于韩勒英的事,我有错误,是1966年文革刚开始时,我听信了学生的意见,同意将她抓回学校审查,当我了解情况后,亲自向韩勒英本人道歉,又在全校群众大会上做了检讨。本来是已经解决完了的事,而法庭将时间往后推,故意改为1968年武斗中发生的事。北大武斗中发生两派互相抓人、打人、扣帽子、如:‘反革命小集团’案,这不是我和校文革所为。法庭故意将邓朴芳的事提前,将韩勒英的事推后,是有意的诬陷。这两件事,事实证明不是我犯了罪,而是中级法院对我有意的陷害,这是法律不允许的。

类似这样的事件还有,仅举,就江青指示我去上海串联一事,法庭始终拿不出证据。我让我儿子到中级法院要江青指示内容,法院竟说:“连《判决书》都不是我们写的,是我们念的,江青指示的内容我们不知道,你去问中央专案组吧。”这充分证明.对我的判决不过是只走个法律形式而已,这样的判决有什么法律效力?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人权法的侮辱。

(六)、关于《新北大》校刊诬陷朱德委员长。

《判决书》指控我1967年!月,得知威本禹讲:“朱是反毛”的讲话后,即批准“新北大公社”,联合作协“革命造反团”写文章诬陷朱德委员长是“篡党、篡军的大野心家……”等文章,进行宣传煽动。没有任何事实证明是我批准《新北大》校刊写诬陷朱德委员长的文章。我当时在全校宣布,请假三个月,参加筹建“北京市革命委员会”的工作,此时在校外我才发现了《新北大》校刊写有诬陷朱德委员长的文章,我当即通知《新北大》校刊停止发行,已发行的责令尽力收回,同时令他们做深刻检讨。此事当时谢富治和部分参加“筹委会”工作的人员都可证明,法庭不应当把威本禹诽谤诬陷朱德委员长的罪名强加在我的头上。

(七)、揪叛徒问题

这是文/化/大/革/命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毛主席主席,党中央指示的。1967年3月16曰《中共中央关于印发薄一波,刘澜涛,安子文、杨献珍等人,自首叛变材料的批示》明确指示“党、政、军、民、学,工厂农村、商业内部、都混入了少数反革命分子、右派分子、变节分子。此次运动中这些人大部分自己跳出来,是大好事。应有革命群众认真查明,彻底批判,然后分别轻重,酌情处理。”

当时,北大校文革和群众组织对此重视不够,行动迟缓。同年4月14日,康生在一次群众会议上,写了一张便条传递给我说:“旧北京市委内隐藏有许多叛徒“新北大”应组织调查组认真调查……”之后,“除隐患”战斗队,调查吴传启、卢正义问题及学生群众组织的“揪叛徒”兵团,经孙蓬一(校文革副主任)书面(写便条)请示周恩来总理,周恩来总理批示:让“新北大”调查叛徒问题。但在查敌伪档案时遇到困难,我让校保卫组谢甲林找谢富治,谢甲林写信给谢富治内容是: “谢富治副总理,遵照周总理,康生同志的指示,让“新北大”揪叛徒,请求公安部解决介绍信问题。”谢富治批示“李震同志,请照总理,康生指示办。”后经审查,旧北京市委没有查出一个叛徒,给康生写报告结束。查吴传启没有定为叛徒,卢正义失踪未定案。可是法庭公然把孙蓬一请示周恩来总理的批示及谢甲林给谢富治信中写的周恩来总理的批示,谢富治又写给李震指示中的周恩来的批示一律删去,是令人费解的。《判决书》还认定:“1968年7月,彭真专案组在康生的授意下,以上述报告(北大‘揪叛徒’兵团的报告)为重要根据,诬陷彭真是“大特务”至使彭真遭逮捕,冤狱多年。”这么大的人物,这么大的问题,能根据群众的报告定案处理吗?抛开毛主席、周恩来的批示不谈,突出康生的指示,把“揪叛徒”兵团诬陷彭真同志的罪行扣在我的头上,是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是不公正的。而且“揪叛徒”兵团早已离开北大,由彭真专案组接收,与我和校文革没有任何关系。

综上所述,即是在文/化/大/革/命初期我有错误,那也是追随毛主席主席和党中央所犯的错误,但没有犯罪。“文革”初,因为我对不断出现的极左错误和违法行为进行了抵制与反对,致使江青等人对我十分不满,并在1968年3月27日在十万人群众大会上江青讲“……让她反右,她反左,破坏了毛主席的伟大战略布署”。这就是主要造成我在十年文革中八年被隔离审查、批斗、劳改、失去人身自由的主要原因。历史和事实证明我是对的。不仅如此,在那样的年代里我还立了功呢! 1968年3月25日,北京市七个高校几万人来北大打武斗,这么大规模的武斗是我制止的。在狱中,狱方通知我向党中央写了立功报告,这都有档案可查的。

根据1991年修改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反革命罪必须有四个基本犯罪要素:一、犯罪主体:二、主观动机:三、实施行为:四、客观效果。缺一项都构不成犯罪。用这个标准来衡量,证明哪一顶我都不沾边。我是1937年16岁在战火中参加革命,随党南征北战、出生入死。我的父母、兄姐全家11人为党工作,侄子聂孟灿被残杀,用火烧死后,又将头砍下挂在我家门头上。大嫂李岫云在敌人扫荡中牺牲,至今不知怎么死的,死在何处。家中6人坐过敌人的监狱。母亲出狱后,父母将全部家产、土地、房屋都捐献给国家,至今在我家的房子里还办着学校。父母早年就掩护和经济上支援地下党。中共滑县县委是在我家成立的,历届县委书记都在我家办过公,包括***同志。从小我受到父母、兄姐教育,长大为实现民主自由幸福的共产主义社会而奋斗牺牲。16岁参加革命后,教育我的是伟大、光荣、正确的党,为党牺牲一切,包括自己的生命。我怎么会产生反党的思想和参与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阴谋活动呢?可是,在没有任何凭证的情况下判我为“反革命分子”判17年徒刑,剥夺政治权利4年。刑满至今,没有单位,北大不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我不安置,不给工资等。作为社会流散人员,从 1986年我被假释起也21年了,却吃着救济饭,住着救济房,自己一无所有,更没有享受离休待遇,甚至连一个抗日战争胜利60周年纪念章都不给我。如此对我,比一个***的战犯都不如,使我们全家人都倍感寒心啊!

故依法申诉,请求北京市高级法院根据事实,依照法律,对本案进行彻底复查。依法客观、公正的予以改判,宣告申诉人无罪,以体现民主法制国家的理念,以维护党纪、国法的尊严,以还历史的本来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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